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耀扬服装有限公司、汤穗焰: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景翔制衣洗水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耀扬服装有限公司、汤穗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耀扬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景翔制衣洗水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30345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加工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8月29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二、被告汤穗焰对被告广州市耀扬服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东莞市景翔制衣洗水有限公司的上述加工费3034592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景翔制衣洗水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60元,由被告广州市耀扬服装有限公司和汤穗焰连带负担30973元,被告广州市耀扬服装有限公司负担48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文书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1月25日